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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B平台体育    发布时间:2023-11-15 17:19:25

  2018年,嘉兴全市消保委系统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趋势,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在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等方面取得了瞩目成绩。晚会表彰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10名同志,授予他们“2018年度嘉兴市消费维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市消保委为全市1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消费维权联络站授牌。

  2018年,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发现我市部分风湿骨病、痛风病人长期服用名为“壹品节节乐”和“痛风停”的产品。经检验,发现两种产品均添加解热镇痛类化学药物及激素。2018年8月7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汇同公安民警赴河南许昌捣毁两个生产销售窝点,查获产品胶囊约140多万粒,扣押产品均检出非法添加的化学药物。目前两名嫌疑犯交代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2018年5月16日,根据农村食品安全网格员提供的线索,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在桐乡市高桥街道长新村捣毁一个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经查明该作坊老板周胡洋伙同四名员工,于2016年8月16日开始以海藻酸钠、玉米淀粉为原料无证生产销售乡谷素食等产品,并在凉皮蛋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添加工业明矾。经检测,凉皮蛋中的铝、二氧化硫等指标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7万余元。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目前已经对周胡洋、陈某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2月11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盐龙茶坊餐厅(玉林火锅)检查中查获该餐厅为了“味道提鲜”及防止消费者餐后腹泻,在火锅底料内非法添加药品阿咖酚散(俗称“头痛粉”)。其中现场加工制作的6个火锅底料均检出药品阿咖酚散成分。根据嘉兴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请示省食药局后于2018年4月8日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本案移交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4、严卫兵在第三方交易买卖平台公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照经营配制酒、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网络销售配制酒专项行动, 2018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市区穆湖花园查获一家分装销售配制酒的网店。经查明:当事人严卫兵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将从外购进的大桶装桃花醉酒、桂花酒等配制酒自行进行分装,且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虚假宣传。共销售金额45.45万元。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做出了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料,并罚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潘德宏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冒娃哈哈、农夫山泉等注册商标的桶装饮用水案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于2018年7月27日在秀洲区王江泾镇沈家桥一废品回收站内查获一个使用自来水过滤生产假冒娃哈哈、农夫山泉等品牌桶装水的地下窝点。经查明当事人潘德宏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加工4种假冒桶装水。销售金额共计1.73万元。假冒品牌的桶装饮用水经检验,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判定不合格。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4种假冒饮用水117桶,生产设备,标签及包装,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1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嘉兴美印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生产归属于食品中的淀粉制品 “可以吃的威化纸”,经查明:该公司生产条件简陋,采用普通彩色打印机无证打印糯米纸。已售出726盒,本案货值14213.5元,违法来得到的为4965.6元。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产品、生产设备及包装,并处以罚没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查获海宁市海洲街道横海熟食店在制售熟食制品猪头肉、猪耳朵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日落黄”;在加工食用农产品牛百叶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相关这类的产品及食品添加剂,并罚款7.6万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位于桐乡市凤鸣街道同园路的桐乡市凤鸣新华源副食品店查获该店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情况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共计售出食盐13吨。本案货值金额共计8.3万元。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食盐11.6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平湖局抽检中发现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补血口服液检出“牛皮源成分”的情况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并且开展阿胶补血口服液的集中排查和专项抽验工作。通过抽检发现福寿堂公司生产的12批次、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共计15批阿胶补血口服液检出“牛皮源成分”,依法认定按劣药论处。本次专项行动,嘉兴全市共集中查处销售劣药案件18起,涉案阿胶补血口服液1千余盒。

  10、嘉兴市大军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生产未经产品注册的高压灭菌锅案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余新镇查获嘉兴市大军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高压灭菌锅。2018年2月8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高压灭菌锅26台、处罚没款43.1万元的行政处罚。

  1、 嘉兴市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北京“链家地产”字号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嘉兴市链家房地产策划经营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某原为地产从业人员,于2016年6月22日在秀洲区注册了“嘉兴市链家房地产策划经营有限公司”,在门店装修中使用了绿底白字的“链家地产”店招。同时通过“字号”授权、设立分公司等方式,陆续与他人合作开设了4家门店。在经营中突出使用“链家地产”、“链家”等字号,误导消费者,使人误以为其和北京链家公司存在关系。2018年4月,被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

  2018年春节期间,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嘉兴兴邦冷库、万国冷库等处查获假冒“新疆阿克苏”、“红旗坡”苹果15693箱,查办系列案件8件,并依据《商标法》等法律和法规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合计96200元。

  经查:嘉兴绿河果品批发部等水果经销商及外地水果贩子均在明知情况下,由水果贩子从陕西、山西等苹果产地购入散装苹果装入印有“新疆阿克苏”、“红旗坡”等字样的包装箱并运输至嘉兴后,由嘉兴绿河果品批发部等水果经销商以收取销售款3%作为代买费的方式,对外销售牟利,欺骗消费者。

  2018年4月20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全国知名外卖平台海盐代理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方法不正当竞争,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经济损失。经查明,当事人“洞洞拐”公司利用软件缩小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其平台及“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当事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营特种塑料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基本工艺、客户名单等信息资料均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纳入公司商业机密保护范围。 2014年,胡定安与权利人签订劳动合同,负责销售业务及国际市场开发,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2016年7月开始,当事人胡定安通过电子邮件,擅自披露客户名单等资料信息给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引诱原雇主的客户、抢夺交易机会,湖州优拓公司借此与权利人的2家客户达成交易,交易额超10万美元。

  2018年6月,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2万元;湖州优拓公司亦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2016年8月8日起,虞柏艳在“试客联盟”平台上发布 “试用”活动,引导刷手进入当事人实际掌控的“摆摊夜市创业项目”等淘宝网店,通过专门设置的低价销售链接购买该商品。网店员工将低价值的“试用商品”通过快递寄给购买者,购买者在销售页面上给出好评,“试客联盟”平台再将当事人预存的活动款以现金形式返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就是俗称的“刷单”行为,对消费的人构成了误导,于2018年5月14日被依法查获。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21万元。

  桐乡市屠甸艾蒂浮兰床上用品经营部为一家旅游购物商店,销售床垫、枕头等乳胶产品,顾客主要为涉外旅游团队游客。当事人在明知所销售的乳胶产品原料非纯天然乳胶,未获得“ECO”标志授权认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设立多个讲室,通过讲师向游客大肆宣传其产品为 “100%的纯天然乳胶进行产品制造”、“获得欧盟ECO认证”等虚假内容。至案发时,共接待1040个旅游团25150名游客,销售额6346054元。于2018年5月15日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27万元。

  2017年5月至9月,当事人平湖市凌傲童车制造有限公司陆续从平湖某童车生产企业购进530辆假冒“玛莎拉蒂”童车,通过上海凌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开设的网店“笑娃娃凌傲专卖店”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20余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分次从平湖多个童车生产企业购进若干童车,通过委托和自己加工贴上假冒“保时捷”车标,通过另一家网店“小顽主旗舰店”对外销售。平湖凌傲童车为两个网店销售的产品提供发货、维修服务。2018年6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没收侵权童车387辆,并对平湖市凌傲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56.5万元,对上海凌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51.5万元。

  2018年7月17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湖街道斯可馨家具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前台文件夹内发现一批楼盘的业主个人隐私信息,合计237页,共10000余条,内容有个人姓名、手机号、房产的地址等。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和使用上述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用以推销其家具业务。构成了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及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张某委托吴某、郑某生产羽绒服的堆放点平湖耀江海德城小区、兴阳花苑、平湖市独山港镇原黄姑棉纺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查获标识、含绒量等项目不合格的羽绒服共计3340件,货值金额达1876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湖南长达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华能桐乡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凤凰丝织支线”和“友恒包装支线”项目中钢管、管件的焊缝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外包业务,未按特定种类设备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同时出具虚假报告,被嘉兴市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院及时发现。

  经依法抽查和监检抽查,“凤凰丝织支线道焊口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友恒包装支线道焊口均不符合规定要求。湖南长达检测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湖南长达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15万元、负责人罚款5万元。

  2018年4月9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海宁市工人路东方商厦7楼711室发现“陈医生火疗馆”经营者崔焕芝在销售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列新产品时发展会员并向来该处的顾客宣传“陈医生火疗馆”为权健公司在海宁的直销点,宣传推销权健系列新产品,号称能治疗相应疾病。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直销员证,销售的权健系列新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店内宣传关于权健的公司及产品,悬挂权健公司证照复印件的行为,均与权健公司无关。

  2018年5月3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黄建英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QQ”、“电线月起于海宁市许村镇从事婴幼儿保健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

  2018年5月17日,被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574.32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婴幼儿保健食品456罐,处罚款人民币93425.68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25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征球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负责人正在给在场的五十余名老年人播放一段关于“Qk纤溶酶”的宣传视频,“Qk纤溶酶它既是药,又是保健品。因为它既有保健品的预防功效,又有药品的治疗特点”等涉及虚假宣传内容。经查明:Qk纤溶酶® 片类别为压片糖果,系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

  2018年4月12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当事人桐乡市梧桐康乐福副食品店采取会议营销的模式从事优一紫尚软胶囊、蜂胶等保健食品的销售,以免费赠送油盐酱醋鸡蛋等小礼品为托,吸引对健康需求强烈的中老年人,听其组织的免费健康知识讲座,以“热烈庆祝亚麻酸全国销量第一,特举办百万粉丝团报名会”等横幅,欺骗、误导老年人,高价推销保健食品,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于2018年6月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罚款5万元。

  2018年6月1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海宁市玥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以组织老年群众免费体验,会议营销的方式来进行虚假宣传的销售行为,宣传其销售的高电位治疗仪具有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头痛、飞蚊症等疾病的疗效;宣传其销售的松花粉片压片糖果具有主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等功能。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治疗仪适合使用的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当事人销售的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构成虚假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检查同时,执法人员对该松花粉片压片糖果进行了抽检,经法定检验,因“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3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予以1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21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洲泉镇九洲商贸广场内夏伟民开设的一家名为“夜色成人无人售货”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金伟哥VGA” 1盒、“持久”3盒、“黄金玛卡”5盒。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金伟哥VGA”、“持久”、“黄金玛卡”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月25日,桐乡市局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11月,根据举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市袁花镇名漫美容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始,以免费体验、会销等方式在其店里推销其经营的“碧波庭”内在按摩仪。同时利用店内楼道及经营场所内张贴多幅宣传画,宣传其销售的“碧波庭”内在按摩仪具有“代谢减肥 乳腺疏通 暖宫臀疗 背部排湿 全身塑形”等多种功效。实际当事人销售的“碧波庭”内在按摩仪非医疗器械,功能为按摩使用,无法证明上诉功效。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0余台该按摩仪,销售价3万元/台。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8、嘉兴市健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姜老太舒肤瘙痒膏(液)等保健用品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嘉兴市健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从2017年起开始销售“姜老太舒肤瘙痒膏”等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显示均为改善皮肤瘙痒,不具备治疗皮肤病功效,产品进价一百多元。当事人通过在店堂墙面张贴多个宣传板,宣传内容有治疗各种皮肤病,以及使用产品划分疗程并达到的功效,治愈前后对比照片等虚假宣传,以获取患者以三五万元的高价购买几个疗程。

  于 2018年07月24日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罚款 30 万元。

  2018年8月6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在大新路的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建昂食品店“建昂之家”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店内工作人员在给在场的约70名老年人讲课,宣传推销“雪莲多肽复合粉”产品,PPT中有“能改善睡眠、防治骨质疏松”等内容。产品外包装盒上有“生物活性认证,国内临床验证”字样宣传内容,销售价达3960元一盒。经查“雪莲多肽复合粉”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上述宣传为虚假宣传。

  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20 万元。

  10、杭州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芯生活”抑菌片等消毒产品电视购物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杭州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通过4008990988电话,销售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的消毒类产品---“芯生活”善御菌冻干活性因子妇用抑菌片产品,于2018年1月18日与桐乡市广播电视台签订合作协议,广告费用为24822.04元,从2017年12月28日起在中青购物频道上投放“芯生活”电视购物广告,广告中使用“......芯生活含有大量益生菌活性因子,进入下阴后扰乱有害清的新陈代谢,从而将其杀死并排出体外,然后开始修复受损的内壁......”等治疗妇科疾病的用语,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于2018年3月13日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并根据《广告法》责令广告主杭州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告发布者桐乡市广播电视台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予罚款49644.08元。

  2018年12月,嘉善农民钟某购买的一台大型农用拖拉机发生故障,销售方农机中心建议将故障车开往异地维修,结果导致发动机彻底报废,需6万元维修费用,遂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钟某未使用该品牌拖拉机指定的机油,而农机中心建议钟某将故障车开往异地维修均有责任。最终调解钟某和农机中心分别承担40%和60%损失。

  2017年底,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所购商品房与销售人员介绍的学区划分与附件规划不符,并出示聊天截图,与房产公司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的人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最终调解房产公司全额退还已缴款项51万余元。

  2018年11月,网购消费者吴先生投诉反映自己双十一当天在天猫飞利浦某专卖店购买两台价值8950元呼吸机,商家因为消费者使用网站购物津贴而推诿不发货,遂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最终调解商家按照网页优惠协议正常发货。

  2018年1月,平湖消费者何某新购家用车使用不到四个月,发现变速箱启动前后有异响,车辆送经销商维修,经销商擅自将该车辆变速箱软件升级,结果问题仍未解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调解认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最终调解经销商免费更换新的变速箱总成。

  2018年6月,秀洲徐某和张某两家拆迁建联排房,向秀洲某混凝土公司购买的混凝土在用于新房顶层楼板浇筑时有裂缝,怀疑混凝土有质量上的问题,遂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与房子设计方、施工方以及向拆迁管理办公室了解情况后得知房子设计和施工并不有一定的问题。最终调解由混凝土公司分别赔偿徐某和张某各5万元,并对房屋做加固修复。

  2018年4月,方女士花费45000购买美容套餐使用后面部出现过敏性皮炎,在医院治疗花费1500元,遂与美容店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美容店提供的化妆品使用说明中,有提醒皮肤过敏体质者慎用,而仍然让我们消费者接着使用,美容店存在过错,应承担对应责任。最终调解美容店退还相关联的费用共计56320元。

  2018年7月,南湖区王先生为孩子在某游泳中心报名游泳课,初次学游泳孩子在练习中多次呛水,课程结束第二天,孩子出现胸口痛,经医院检查为肺炎,王先生认为孩子肺炎可能由游泳引起,遂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该健身游泳培训中心因尿素不合格的水质问题被相关部门有过处罚,但仍无法认定此次学员肺炎是由商家经营环境和服务的品质引起。最终调解商家将学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2018年10月,港区侯先生在某手机维修店花费150元更换电池,更换后手机电量仍不耐用,再到手机专卖店检测后发现新换的电池贴着两张出厂日期各为2016年、2018年的标签,侯先生认为维修店更换的仍然是旧电池,遂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维修店在为广大购买的人更换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调解维修店向侯先生退款150元,并赔偿500元。

  2018年3月,一群95后的学生在逛商场时,收到某美容店免费体验脸部护理传单,在入店体验时美容店在他们脸上涂了黑色产品,为了祛除脸上的黑色产品,学生们不得不每人支付30元,遂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最终调解商家退还费用并道歉。

  2018年8月,海盐消费者许某在市场买菜时不小心右脚踏入水沟摔倒,医院检查为骨折,后期治疗住院共花费1万多元,许某要求市场方承担部分医疗费,遂发生消费纠纷。经调解认定,市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服务设施存在消费安全风险隐患,没有警示牌也没有护栏线,“消法”规定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调解市场方一次性补偿许某医药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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